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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温县司马懿

【笔记】《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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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
永元六年,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请求删除,说道:“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因此《甫刑》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  礼中所不要的,正足刑所收入的,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相为表里。  现在的律令,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耐罪多一千五百种,赎罪多七十九种。  《春秋保干圆》说:‘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 ’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统一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干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要使百姓改变看法,用以实现广速深入的教化,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恰好陈宠抵罪,建议于是无声无息。


      宠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陈宠的儿子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条,写成《决事比》,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解除脏吏三世禁锢,因神经失常导致狂暴杀人的可以喊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虽然时常有所删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没有经过纂改。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8 20:31 编辑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
这位应劭就是新平元年,因为没能迎到曹嵩害怕曹操追究而逃往袁绍处的那位泰山太守。

据《后汉书》初,安帝时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而缢而物故。尚书陈忠以罪疑从轻,议活次、玉。劭后追驳之,据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议曰:《尚书》称“天秩有礼,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而孙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末也,凡爵列、官秩、赏庆、刑威,皆以类相从,使当其实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称官,赏不酬功,刑不应罪,不祥莫大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咸科。高祖入关,虽尚约法,然杀人者死,亦无宽降。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时轻时重”,此之谓也。今次、玉公以清时释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尸道路。朝恩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昔召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于沟读,人莫之知”。朝氏之父非错刻峻,遂能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知赵母指括以全其宗”。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勇,顾无虑耳”。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熠杀戮也;温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则为灾,秋一木华亦为异。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入议求生之端。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败法乱政,悔其可追。
劭凡为驳议三十篇,皆此类也。

安帝时,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都犯了杀人罪应当处死。尹次之兄尹初及史玉之母军到官曹求代其偿命,因缢而死。尚书陈忠认为罪宜从轻发落,建议免除尹次、史玉死罪。应劭驳斥陈忠的做法,认为陈忠信一时之仁,不知制刑之本。无罪的尹初、史玉之母自己身死,因此从轻处罚尹次和史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之后就是建安元年这次奏议,《后汉书》:
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
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后之人永为监焉。故胶(东)[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遣,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姗、《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纪》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岂紧自谓必合道衷,心焉愤邑,聊以藉手。昔郑人以乾鼠为璞,鬻之于周,宋愚夫亦宝燕石,缇绍十重。夫睹之者掩口卢胡而笑,斯文之族,无乃类旃。《左氏》实云虽有姬姜丝麻,不弃憔悴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焉。
献帝善之。
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当时天下即将动荡,百姓违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样,刑罚已经不足以惩治恶行,于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辽东太守崔蹇、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人,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  
汉朝既然不商讨这些法令,所以就没有可施行的地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23:16 编辑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荀彧等重新提议恢复肉刑,孔融反驳:古时候人民淳朴,吏治清明,百姓犯罪都自己接受惩处。后来社会逐步衰落,风化败坏,政令扰乱了民风,法令妨害了教化。现在却想用古刑法来治理人民,用废弃的东西来对付百姓,这不是所谓的和时代一起消长。肉刑并不能制止人们犯罪,而被施以肉刑的人,一心求死,即使智慧多才,也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国称覇,陈汤赴任都赖,魏尚镇守边关,都不再施行这种刑罚。  汉朝打开改恶的道路,都是为了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国君,深谋远虑,弃短就长,不随便革除政令。”朝廷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最终没有改。
孔融是反对实行肉刑的,他的理由是肉刑不符合时代,不能够制止人们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23:38 编辑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建安十八年魏公国建立,陈纪之子陈群当时担任御史中丞,曹操想恢复肉刑,于是命令陈群陈述其父的主张(陈纪是支持恢复肉刑的)。当时钟繇作为相国(魏国刚建国时钟繇为大理,后来迁为相国),也赞成恢复肉刑。奉常王脩不同意(三国志记载王修担任奉常是此事之后,而王修不同意的理由是当时还不能实施,这和前文孔融的原因不一样,王修可能是赞同肉刑的,只是认为当时时机并不适合恢复肉刑,也许是考虑天下尚未一统,也许是下文曹操顾虑的以附属公国的身份不能够改变汉律)。
曹操因为难以以藩国来改变汉朝的制度,所以搁置没有施行。
于是制定了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这是曹操时期主持的法律制度的改革。

科的作用是补充和变通律令,当时曹魏作为汉的公国,名义上应该是没有废除汉律的权利的,因此采用这样的变通方式。

《三国志》记载:
魏国既建,(陈群)迁为御史中丞。
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锺繇与群议同,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言,以军事未罢,顾众议,故且寝。



陈群的理由是这样,“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汉朝废除肉刑,但是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
《尚书》说: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淫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说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奸淫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奸淫、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


《三国志》:魏国既建,(王修)为大司农郎中令。太祖议行肉刑,脩以为时未可行,太祖采其议。徙为奉常。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魏文帝受禅后,又讨论肉刑问题。 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适逢有战事,又停下了。当时有大女刘朱,拷打儿媳非常狠毒,前后有三个儿媳自杀,判处刘朱减免死刑到尚方服劳役刑,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


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犯判决罚金,妇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责罚之例,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23:31 编辑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当时沿用秦漠的旧刑律,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着成《法经》。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从《盗贼》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着《网》《捕》二篇。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这些问题写成《杂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减去的条目。因此撰着的只有六篇而已,但都是关于罪名的法令。
商君学习了以后,用以辅佐秦国。

汉朝沿袭秦朝的旧制,萧何确定律令,删除参夷连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见知的律条,加上事律《兴》、《廐》、《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旧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官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渗六篇,合计六十篇。又把汉朝的时候判断狱讼,编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以及司徒鲍公撰着嫁娶辞讼确定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

每个朝代都有增减,全都是把同类的结集成篇,把相关的条律编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数十条律令,事类虽然相同,但是判罪轻重并不一样。而整个的遣词造句,前后相承,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盗律》有贼伤的条例,《贼律》有盗章的文辞,《兴律》有上狱的法令,《廐律》有逮捕的事,诸如此类,杂糅没有准则。后人发挥文意,各自撰着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绦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数越来越多,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  


天子(魏明帝曹叡)于是下诏,只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杂用其它人的。  



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 改法为律。实行连坐制、分户令(强制分家立户)。

萧何做九章律,在六篇的基础上加上事律《兴》、《廐》、《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官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






发表于 2014-9-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兄搞了这么多,我都快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11:35 编辑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贱的;狱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请求设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学生。”这意见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数量大,舍本求末,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就比附轻法论处,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比附重法论处。  
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


《三国志》: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邓 发表于 2014-9-2 22:29
司马兄搞了这么多,我都快晕了

读书笔记而已,开个帖子也好督促自己坚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23:33 编辑

     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当时太傅锺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交给下臣讨论,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吴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又把这件事压下了。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就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


太和三年,曹叡下诏改定刑制,作《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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