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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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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9-7 23:38 编辑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建安十八年魏公国建立,陈纪之子陈群当时担任御史中丞,曹操想恢复肉刑,于是命令陈群陈述其父的主张(陈纪是支持恢复肉刑的)。当时钟繇作为相国(魏国刚建国时钟繇为大理,后来迁为相国),也赞成恢复肉刑。奉常王脩不同意(三国志记载王修担任奉常是此事之后,而王修不同意的理由是当时还不能实施,这和前文孔融的原因不一样,王修可能是赞同肉刑的,只是认为当时时机并不适合恢复肉刑,也许是考虑天下尚未一统,也许是下文曹操顾虑的以附属公国的身份不能够改变汉律)。
曹操因为难以以藩国来改变汉朝的制度,所以搁置没有施行。
于是制定了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这是曹操时期主持的法律制度的改革。
科的作用是补充和变通律令,当时曹魏作为汉的公国,名义上应该是没有废除汉律的权利的,因此采用这样的变通方式。
《三国志》记载:
魏国既建,(陈群)迁为御史中丞。
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锺繇与群议同,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言,以军事未罢,顾众议,故且寝。
陈群的理由是这样,“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汉朝废除肉刑,但是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
《尚书》说: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淫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说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奸淫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奸淫、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
《三国志》:魏国既建,(王修)为大司农郎中令。太祖议行肉刑,脩以为时未可行,太祖采其议。徙为奉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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