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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温县司马懿

【笔记】《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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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


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
彝是常理,法理的意思,化蔑彝伦估计是轻蔑不恪守伦理道德。睽是乖离的意思。
这句话翻译为:至于败坏伦常,行道违背了明察审慎,


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
夏癸也就是桀,虔刘是劫掠,杀戮的意思。商辛即纣。卫鞅即商鞅,无所自容说的应该是他的结局。
这就像夏癸残害百姓,商辛祸害四海,卫鞅无容身之地,韩非的暴虐让人无法忍受。
这里把夏桀、商纣、商鞅和韩非放在一起,共同点大概就是治民严苛。


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
与那《甘棠》诗所咏唱的,并没有达到一致。

甘棠是诗经国风中的一首:
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
蔽芾甘棠,勿剪勿败,召伯所憩。
蔽芾甘棠,勿剪勿拜,召伯所说。

《史记·燕召公世家》中记载:“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
这首诗的主旨是怀念和赞扬召公德政教化,也就不难理解说上面四人的行为违背了这首诗所咏唱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2 12:48 编辑

      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

《汉书·刑法志》:“韩任申子 ,秦用商鞅 ,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
参夷之诛指的是诛灭三族的酷刑,自秦文公开始。
抽协:古代酷刑之一。抽去其肋骨致死。
牢狱里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样,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



              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
汉王刘邦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来安抚他们,汉文帝用刑措之道统治,于是百姓欢悦,感到交了好运气。
刑厝:置刑法而不用 《汉书·文帝纪赞》:“断狱数百,几致刑措。”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3 13:08 编辑

     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
但是监狱随着主意的变化而变化,法令随着心意变动,在宫阙下被迫交出玉杯,皇后宫妃也走在出逃的蜀路上,像孔子倒掉肉酱那样悲痛,身被刑罚,全宗族都被系入狱。
犴是监狱,引申为狱讼之事
青衣:古代帝王、后妃的春服《礼记·月令》:“(孟春之月)天子居青阳……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王。”郑玄注:“皆所以顺时气也。”
覆醢:《礼记.檀弓上》:"孔子哭子路于中庭,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曰:'醢之矣。'遂命覆醢。"


    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
何况是多次晚上被囚禁在京兆,在长安的市肆上被示众五天,朝廷前的囚犯一个跟着一个,京城里囚犯相继到来,也是经常有的。

    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
而即将灭亡的国家,刑法全都废弃,刊削律条以应法令之急需,为了适意而放宽执法,在汉桓帝、灵帝那个时候,不就是那样的吗!
刊章:删去告发人姓名的捕人文书。《后汉书·党锢传·张俭》:“乡人朱并,素性佞邪,为俭所弃,并怀怨恚,遂上书告俭与同郡二十四人为党,於是刊章讨捕。” 李贤注:“刊,削。不欲宣露并名,故削除之而直捕俭等。这里应该就是削去法典中的一些条文。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魏明帝时,宫室大规模地兴建,但是施行政令很是严厉,有超过规定期限的,皇帝亲自把那些人召来审问,那些人话还没有说完,脑袋就已经搬了家。

      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
王肃上疏写道:“陛下按刑罚杀掉的,都是些该死的人。 但是百姓不了解情况,恐怕会做出叛乱的事来,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交给官吏,宣布他们的罪行。

将为仓卒,全译翻译成百姓会做出叛乱的事情来。
但是三国志中王肃上书中有"然众庶不知,谓为仓卒。"一句,也许只是说百姓不知内情会以为皇帝的处治草率?所以王肃让明帝交给官吏决定并且公布他们的罪行。

      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
同样是处死犯人,但是不弄脏宫廷,不会引起官员们的惊恐和惋惜,不会引起远近的人疑惑。人命最是重要,要杀死容易,要活过来难,气断了就再也接不上了,因此圣人很看重这种事。



             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孟子说:‘杀死一个无辜的人而夺得天下,这种事仁者不会去做。”’
这句话没找到出处,倒是荀子有一句话很相似——挈国以呼礼义而无以害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王肃劝诫,三国志中有记载:
景初间,宫室盛兴,民失农业,期信不敦,刑杀仓卒。肃以疏曰:“大魏承百王之极,生民无几,干戈未戢,诚宜息民而惠之以安静遐迩之时也。夫务畜积而息疲民,在於省徭役而勤稼穑。今宫室未就,功业未讫,运漕调发,转相供奉。是以丁夫疲於力作,农者离其南亩,种谷者寡,食谷者众,旧谷既没,新谷莫继。斯则有国之大患,而非备豫之长策也。今见作者三四万人,九龙可以安圣体,其内足以列六宫,显阳之殿,又向将毕,惟泰极已前,功夫尚大,方向盛寒,疾疢或作。诚原陛下发德音,下明诏,深愍役夫之疲劳,厚矜兆民之不赡,取常食廪之士,非急要者之用,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期而更之,咸知息代有日,则莫不悦以即事,劳而不怨矣。计一岁有三百六十万夫,亦不为少。当一岁成者,听且三年。分遣其馀,使皆即农,无穷之计也。仓有溢粟,民有馀力:以此兴功,何功不立?以此行化,何化不成?夫信之於民,国家大宝也。仲尼曰:‘自古皆有死,民非信不立。’夫区区之晋国,微微之重耳,欲用其民,先示以信,是故原虽将降,顾信而归,用能一战而霸,于今见称。前车驾当幸洛阳,发民为营,有司命以营成而罢。既成,又利其功力,不以时遣。有司徒营其目前之利,不顾经国之体。臣愚以为自今以后,傥复使民,宜明其令,使必如期。若有事以次,宁复更发,无或失信。凡陛下临时之所行刑,皆有罪之吏,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谓为仓卒。故原陛下下之於吏而暴其罪。钧其死也,无使汙于宫掖而为远近所疑。且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孟轲称杀一无辜以取天下,仁者不为也。汉时有犯跸惊乘舆马者,廷尉张释之奏使罚金,文帝怪其轻,而释之曰:‘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今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之,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臣以为大失其义,非忠臣所宜陈也。廷尉者,天子之吏也,犹不可以失平,而天子之身,反可以惑谬乎?斯重於为己,而轻於为君,不忠之甚也。周公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工诵之,士称之。’言犹不戏,而况行之乎?故释之之言不可不察,周公之戒不可不法也。”又陈“诸鸟兽无用之物,而有刍谷人徒之费,皆可蠲除。”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3 13:48 编辑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于是命令有关官员,制定法律。

              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
当时下诏书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新法,国家统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适。  

              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
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但是人们说它筒明实用,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对下匡救民心,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


这说的是泰始三年,司马炎颁布晋律,共10篇,又称《泰始律》。
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到了晋室南迁以后,一百零二年见,向往从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泽,江左都不例外,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


      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孝武帝时期,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结的党羽,卖官并私自设狱,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败坏,晋室的法度完全乱了套。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3 22:11 编辑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
传说“三皇作出规定后人民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这正是《书》中所说的“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
画象:画衣冠。指上古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惩诫上古的五刑也就是墨,劓,剕,宫,大辟


      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
那么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衣服,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对该施宫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用布做衣裾,没有领边,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弃他。

黥:即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
劓:割掉鼻子的一种酷刑
膑:剔掉膝盖骨的酷刑
宫:毁坏生殖器的酷刑
大辟:死刑


      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
舜命令皋陶说:“五刑各治其罪,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犯有五刑罪宽判焉流放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与前代相比起来,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

      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殷商沿袭夏朝的刑法,有增有减。

      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
周朝用轻、中、重三种刑法治理国家,用辞听、色听、气听、 耳听、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门左边立嘉石,右边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

      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于是设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问群臣,二刺是问群吏,三刺是问万民;一有是宽宥不了解,二宥是宽宥过失,三宥是宽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

     《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司马法》说:有时是兴起军队征伐不义的人,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灭,对搞乱嫡庶顺序的要拘囚,对变动礼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汉文帝废除肉刑,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逐渐消失。曹魏恢复五刑之名,刑罚体系为:其死刑者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留,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晋代以“死、徙、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
传说:“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

         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
到了周昭王前往征讨,周穆王昏乱,于是开始制定刑法,用来治理天下,为非作歹的人很多,离乱总是出现,这就是所谓“夏有乱政而创制《禹刑》,商有乱政而创制《汤刑》,周有乱政而创制《九刑》”。

         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
古时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锯,行轻刑用鞭扑。

         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武皇帝还认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来治理国家,于是命令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这说的是司马炎命贾充制定律法的事。贾充时任车骑将军、守尚书令,封鲁郡公。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泰始律》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  光武帝中兴以后,注意各种诉讼之事,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  当时刚好在离乱之后,刑法松弛,犯人罪名定得轻,没有惩戒罪人的办法。


    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梁统于是上疏说:
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亲手杀人的都灭死罪一等,这已被标定为常法。 从此以后,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导致失去了约束。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于从轻,而要致力于适当。统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事务。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乱。因此,五帝时有流放和诛杀逭样的刑罚,三王时有大辟和刻肌这样的刑罚,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祸乱。因此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又说“治理财产端正言辞,禁止人为非作歹就叫义”

高帝登基以后,制定约令法律,传给后代,可以经常施行。文帝宽厚仁惠,蕴藉自持,值康平时世,顺应时势赐给百姓恩泽,碱省肉刑,除去相坐约刑法,其它的都沿袭原来的典章,天下达到太平。武帝时正赶上中原强盛,财力有余,调兵遣将,征伐远方的敌人,兵役多次征发,百姓羸弱疲困,豪放任侠之士违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设立遁匿的条律和知纵的法律。宣帝聪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领,用以统治国家,下臣们奉行法令,都没有失去准则。元帝时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宁。孝成帝、孝哀帝承袭太平继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暂.听讼裁夺的时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数年之间苟且从事,减损先帝原有的法令,牵强地解释法律,共有一百多处,有的对于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让百姓称心。臣下谨上表列举特别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们的事情,奏陈如下:
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履行九德,顺应时务拨乱反正,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衰微的轨迹,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根本,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履行九德,顺应时务拨乱反正,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衰微的轨迹,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根本,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诏令有关官员,把初元、建平年问的穿凿之处都举出来,考察它们的轻重得失和教化风俗,足以瞭解政教的处境,选择那些好的采用,选择那些不好的进行改正,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万代施行下去,那么这是天下的幸运。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交给三公、廷尉讨论,都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圣明君王亟须办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统又上书说:“有关官员认为臣下呈上的意见不可施行。现在臣下所说的,并不算严刑。我认为高帝以后,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综合经传研究的话,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严刑峻法。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受到召见,就像回答尚书近臣一样,亲口陈述我的意见。”皇帝命令尚书去询问意见,梁统又用同样的意见回答,极言政刑应该改革。他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到了明帝登土皇位时,常常到听讼观省察甄别洛阳各种诉讼。明帝天性明察,能够获悉下面奸邪罪恶的情况,所以尚书上奏裁决刑罚接近严峻烦琐。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县司马懿 于 2014-8-26 18:49 编辑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     “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
      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
        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鑽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和平。



到了章帝的时候,尚书陈宠上疏说:“先王的政令,奖赏不过分,刑罚不过度,与其不得已,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因此唐尧著书说‘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因过失造成灾害,可以缓刑或赦免’.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都要严明恰当’。  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断决;周公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  


陛下登上皇位以后,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但是有关官员在办事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奉行。  审理案子的人急于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违背事实,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济私,作威作福。  


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赞扬郑侨施行仁政。当今圣德充盈,施及上下,应该趁着这个时候,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清除烦法苛政,减轻杖刑,用来济助众生,增广至德。”


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在定罪和行刑时,尽量从宽。  后来又诏令有关官员,禁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解除妖异邪恶的禁令,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明确地写在条令上。此后诉讼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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