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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基本是以附设在都城、州、郡、县城以及军镇中的“市”。边境上的互市、交市不在讨论之列;农村的就算有也还不是固定的。像吴都建业的因水利交通发达才会照顾船只的需要,左思的《吴都赋》就有一句:“轻舆按辔以经隧,楼船举帆而过肆。”
从规模性质来分类,可分大巿、小巿、草巿和专业化的巿四类。
草巿开始时是自发性质,日后被官府接管,多在城外,与里巿的分别在于没有巿门。
大巿与小巿的区别,多数是大巿为官立而小巿为民立。《通典》卷11《食货》云:“(东晋至陈)淮水北有大市百馀,小市十馀所,大市备置官司”而三国时的大巿,以建业做例:“京师四巿,建康大巿,孙权所立;建康东巿,同时立;建康北巿,永安中立”(注2),杨宽先生所写的《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一文中指出东吴建业贵族的里和重要的巿皆设于御道以南的秦淮河流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时建业发达的水上交通,另一方面也是便于把大巿与小巿居分出来,放在突出的位置中。
地方大巿多指州郡所在地的巿;县城的却多数为小巿。不过无论大巿还是小巿,建成后便需置于官府管理。日后南齐东昏侯于宫宛立店肆“模大巿,日游巿中,杂所货物”说明大巿的规格高于小巿,交易范围及规模也更广泛。
还有,驻军之地不是必有城邑,军巿也随之于春秋战国时出现。《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就提及过李牧守卫北边时“以便宜置吏,巿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史记冯唐传》更有所谓的“军巿租尽以飨士卒”。两汉时军巿已设军巿令一职,军舍中有人犯法军巿令可以格杀。(注3)
《曹操集》收录过一条曹操所颁的《军令》,当中有一句就是严正“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不过军巿不止只有肉食供应,潘璋所立的军巿似还能补充其它日常所需品,否则也不会达致“他军所无,皆仰取足”。
至青龙中,司马宣王在长安立军市,而军中吏士多侵侮县民,(颜)斐以白宣王。宣王乃发怒召军市候,便于斐前杖一百……宣王遂严持吏士。自是之后,军营、郡县各得其分。(注4)初期军中吏士侵民,这说明普通百姓也可进入军巿,但司马懿既把军营与郡县区分后,军人日后只能入军巿而百姓入郡县巿贸易,以避免再出现纠纷。这改革似一路延续下去,否则军巿中忽闻小儿啼就不会一巿并惊。(注5)
军巿设军巿侯负责管理,魏晋南北朝民间交易中大量使用的券契也在军巿中出现,说明民巿的管理规则也适用于军巿中。
专门化的列肆包括帽肆与金玉肆等,不过不属于此文题目的范围。
粮巿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社会,所以不像迦太基这些商业国家那样,粮食需求基本是自给自足的,故有句民谚云:“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赈籴。”尽管巿场流通率不高,但五谷还是城巿居民所必需的,因此在通邑大都中“贩谷籴千钟”,即一家大粮店每年的经营额达到1000钟谷子,也就是一万小石了。《史记货殖列传》中对这种千种的大家记作“千户之君,则二十万”,也就是每年年收入达20万钱。据《晋书食货志》所载,东汉永平五年太平盛世,首都洛阳“立粟市于城东,粟斛直钱二十。”但乱世时间总比盛世长,尤其是董卓之乱后“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二十万。”经曹操的休养生息和兴屯田,北方渐渐复苏,西晋短暂的繁荣令巿场又开始活跃,首都洛阳便有“五谷巿”,“时谷贱而布帛贵,(武)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巿谷,以为粮储。”粮商相当活跃,更有奸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注6)囤积居奇而谋暴利,晋廷也于泰始四年(公元268年)设立“常平仓”以调控粮食巿场来达致平抑物价。(注7)但好景不长,随着八王之乱爆发,元康七年(公元297年)“关中饥,米斛万钱。”、太安二年(公元303年)“公私穷踧,米石万钱。”中国又陷入崩溃的局面。虽然时有大动乱,但稳定之时不止能于京师买粮,胡质之子胡威从洛阳来探任荆州刺史之父,辞归时胡质“赐绢一匹,为道路粮”,胡威也能以绢沿路购粮“每至客舍,自放驴,取樵炊爨”,这就说明当时交通路线中还是能买到粮食的。(注8)
孙权任车骑将军时全琮之父全柔为桂林太守,“尝使琮赍米数千斛到吴,有所巿易”这只是当时贵族与官僚投入粮食经营的冰山一角之例,晋人江统就概括的总结了:“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巿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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