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
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 《晋书·地理志上》。
② 《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 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 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③ 《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 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 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 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 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① 《晋书·惠帝纪》。
② 《晋书·食货志》。
③ 《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④ 《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⑤ 《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 《晋书·刘颂传》。
① 《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 《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